怀疑他人讲坏话引纠纷
2012年8月13日21时许,张某怀疑李某某在背地里说其坏话,便来到李某某家质问并发生争吵,后被李某某丈夫张某某等人劝回。张某某在得知妻子与张某争吵的原因后,又来到张某家理论,还打了张某一巴掌,张某于是掏出身上的弹簧刀砍向张某某的左肩部,造成张某某左肩部部分三角肌断裂,构成轻伤。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害人先动手打被告人张某而引发本案,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且是因邻里纠纷引发,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提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意见,有事实依据,该院予以采信。
2013年1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