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墙入校园教室内伤人
朱某伙同他人于2011年11月27日晚,爬墙进入广西富川瑶族县某镇一学校校园内,将正在教室上自习的陈某一顿狂打,并用匕首将其后背捅伤后逃走,陈某的伤势为轻伤。案发几天后,朱某主动投案,因被害人伤情鉴定结果尚未出来故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怎料,鉴定结果出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朱某却未能归案,后于2012年10月被抓获。
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持管制刀具伤害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认罪;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