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药品走私入境制毒品
2011年12月21日,曹某某伙同吴某1、吴某2三人来到约旦哈希姆王国,在当地将药品用塑料袋重新包装,然后用锡纸包裹藏在行李中。12月26日,三人携带含易制毒化学品伪麻黄碱的药品127.1千克经迪拜转机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因未申报,所带药品在入境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携带药品中伪麻黄碱的含量为49.4%。
走私制毒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伙同吴某1、吴某2非法携带含有制毒物品伪麻黄碱的药品入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且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大,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主导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吴某1、吴某2均系被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对二人分别予以减轻处罚。
2012年8月28日,法院一审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曹某某四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分别判处吴某1、吴某2二年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