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后制造贩卖毒品多次
被告人刘某曾因两次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被告人刘某底购买了制毒设备及原料,雇请肖某租赁两处民宅作为制造、存放毒品的场所。2009年10月,刘某让肖某(另案处理)将从他人手中购得的大量麻果(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存放于上述两处租住地,并利用机器制成新的麻果。10月,肖某将制造好的100颗麻果包装后,交胡某贩卖给陆某。10月14日公安人员在其中一处租住地将肖某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85袋重15272.49克,成分为甲基苯丙胺;21袋重3646.89克,为氯胺酮;2袋重317.99克,为海洛因;2袋重172.52克,为吗啡;1袋重155.67克,为咖啡因。在肖某提供的线索下,公安人员将刘某、胡某抓获,当场搜缴现金17万元、2袋甲基苯丙胺,重18.76克。
制造贩卖毒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经审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刘某非法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品种多,应依法惩处;出资购买制毒原料及制毒设备,邀约肖某、胡某制造、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2012年9月2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刘某依法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