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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收买并强迫女子卖淫,卖淫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8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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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收买并强迫女子卖淫

2007年至2008年6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贵州籍农民敖某1、敖某2、敖某3等人以介绍工作为名拐骗、收买20多名外地妇女到浙江省东阳市敖某1经营的美容店卖淫,其中包括一名未满14周岁少女。据悉,被告人敖某1等人拍裸照、强迫签合同、殴打等威胁强迫手段强迫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多次强奸被拐卖女性。2008年6月,妻子一名女子逃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卖淫类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拐卖妇女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判处被告人敖某1等14人死刑、无期徒刑及十五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不等。

一审后判决后,被告人敖某1、敖某3、敖某2、朱晓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助理检察员蔡某等人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

2011年8月3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了蔡某等人提出的出庭意见,终审裁定驳回敖某1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敖某1死刑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依法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遂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审。

2012年8月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重审后,依法将敖某1判处死刑改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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