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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黑社会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57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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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黑社会性质团伙实施犯罪活动

2000年起,被告人黎庆洪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人员,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黎庆洪为首、何菊建等7人为主要成员、蔡峰等30人积极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给当地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黑社会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2年7月23日,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余56人有期徒刑等刑罚不等。

宣判后,被告人黎庆洪等25人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黎庆洪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何菊建、蔡峰等37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黎庆洪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故可依法从轻判决。

2012年9月19日,贵阳市中院依法改判被告人黎庆洪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李相建、黎猛等4人依法改判,其余19名上诉人因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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