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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聚会传播邪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100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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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聚会传播邪教

2011年8月,因宣传某“神教”于2009年11月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的藤县一女子覃某(小学毕业),不知悔改,继续伙同与其具有相同文化程度的另两名女子张某某、胡某某在多地组织教徒非法聚会,传播邪教活动。被告人覃某系该“神教”藤县的主干人员,当覃某、张某某“缺席”时由胡某某组织“传授”相关教条。2012年4月26日,三被告在组织信徒非法聚会时,被藤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大量邪教教条手抄本及相关书籍被扣押。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该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非法聚会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最后,藤县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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