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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进学校替外甥殴打同学,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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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进学校替外甥殴打同学

2012年6月某天晚上,马某和朋友李某、曹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某饭店吃饭,马某告诉二人其外甥在学校被人欺负,要他们帮忙看看。次日凌晨1时,三人酒后翻墙进入学校,先后殴打了学生吕某、王某、焦某,造成王某因左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吕某、焦某因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后马某的亲属与三学生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2012年7月10日,马某投案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2年7月27日,马某被抓获。

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取保候审后脱逃,不属自首。被告人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无前科,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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