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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开饭店屡次容留介绍卖淫,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3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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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开饭店屡次容留介绍卖淫

2010年9月14日晚上9点左右,在河南省许昌县某公路旁开饭店的郑某因容留、介绍2名卖淫女分别在其饭店房间内卖淫被许昌县警方当场抓获,2011年1月11日,郑某获有期刑2年,缓刑2年。因判缓刑被释放的郑某又在许昌县另一公路旁开了饭店,2012年10月18日晚上10点左右,不思悔改,依旧通过卖淫女招揽生意的郑某在其饭店介绍2名卖淫女卖淫时,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的许昌县警方当场抓获。

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013年2月4日,许昌法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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