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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分工盗窃并销赃,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4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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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分工盗窃并销赃

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生三人于2012年8月16日20时许,分工合作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小区盗走两辆品牌摩托车,共价值9609元。2012年8月17日9时许,三人将偷来的两辆摩托车交给事先联系好的李某销赃。李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默许销赃,后四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如何量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生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某林、某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2月17日,大通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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