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家属医院聚众闹事
2012年9月10日19时许,包某高经江西省修水县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包某及其兄李某等十多名亲属以医院救治不力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尽管医院领导出面说明包某高之死与医疗责任无关,但仍未能阻止被告包某等人在医院聚众闹事,致使该医院的工作受到影响近2个小时,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怎么判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包某、李某因包某高在医院死亡,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被影响近2小时,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案件的发生与医院有明显的过错,二被告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修水法院一审判决包某、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拘役五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