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1元饭钱杀害女老板
2008年9月14日晚,董某在德州火车站附近的一处饭店吃完饭结帐时,以身上带钱不多为由央求饭店女老板郭某再让几块钱,由于郭某坚持要收11元钱,两人发生争吵。之后董某心生报复,尾随郭某回饭店厨房时,将郭某连捅数十刀,致郭某当场死亡。
犯罪情节如何认定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心胸狭窄,因饭费问题在与他人争吵后,竟捅被害人数十刀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董某称“属激情、冲动下的临时起意犯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主张,法院认为其故意杀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应依法惩处,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后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其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