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友报仇打伤人
湖北郧县青年周某以前因为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满释放后结识了女友穆某,穆某由于工作的要求,经常需要陪客户应酬。2009年7月1日,穆某在十堰市北京路世纪豪情娱乐城陪陈某、王某等人喝酒时被欺负,一时气不过,便打电话给自己的男友,希望男友帮自己讨个公道。周某接到电话后立刻叫来马某等四人持刀前往世纪豪情娱乐城。在娱乐城门口双方发生厮打,陈某被周某砍成轻伤,王某被马某等人砍成轻伤偏重一些。
案发后,马某等四人下落不明。周某与陈某、王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周某亲属赔偿陈某、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陈某、王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2月18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