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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刑事案例           阅读:2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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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5年以来,以杨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刘某、简某、曾某、何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重庆市多地,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伪造居民身份证、放高利贷、暴力收债等违法犯罪活动。

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2009年10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骨干成员简少坤、曾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一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杨某、刘某、刘渝等6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14日,重庆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核准对简某、曾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并将对杨某、刘某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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