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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煤气自杀不料发生爆炸,危害公共安全该怎么赔偿

刑事案例           阅读:50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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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煤气自杀不料发生爆炸

2009年8月26日晚,被告人傅某(35岁)因丈夫有外遇,一时想不开,在朝阳区崔各庄乡索家坟村的居所打开了煤气罐准备自杀。被害人杨家姐妹来被告傅某家对其进行劝说,这时煤气罐发生爆炸,致使杨家姐妹烧伤总面积达到体表总面积的10%以上,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杨家姐妹所受损伤均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九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杨家姐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傅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9157.57元。

危害公共安全该怎么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以打开煤气的方式自杀,致使煤气遇到明火后爆炸,造成二人重伤,危及周围人民群众的身体及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傅某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傅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责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家姐妹的全部经济损失30余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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