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帮助他人贩卖毒品
被告人方某,女,现年17岁,父母离异。被告人伍某,男,年龄20初头,曾因盗窃于2006年10月25日被判1年有期徒刑,次年8月10日出狱。2009年6月,方某在湖北某学校快毕业时,被安排到某工厂实习,就是在那里认识了伍某,二人产生的恋情。2009年9月,伍某来到宁波,受雇于一个叫“阿豪”的毒犯,每天按照指令去送海洛因,每天能拿到200元报酬。后来,方某也来到伍某处,一段时间后也帮助男友伍某送起了毒品。
2009年10月13日到次月10日,方某和伍某在宁波江东区某处8次每次送0.2克、2次每次送0.3克将毒品卖给了周某和李某,拿到了2200块钱报酬。同年11月中旬,伍某和方某先后被抓获。之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提起公诉。
贩卖毒品罪的从犯能否从轻处罚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单独或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27.799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又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小方犯罪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两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伍某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5000元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6个月拘役,缓刑1年,并处2000元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