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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注射器多次使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怎么担责

刑事案例           阅读:4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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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注射器多次使用

孙某、白某租赁西湖小学旧校址开办了西湖幼儿园。2009年10月,被告人孙某在西湖幼儿园上课期间,为使入托的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使用一只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在未经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反复多次对幼儿园的学龄前儿童李某等61余人的身体进行针刺。

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怎么担责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接受过社区医学专业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应当知道使用未经消毒处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复多次针刺学龄前儿童,很可能在被刺学生之间造成交叉感染,传播疾病,但为了追求学龄前儿童服从管教的目的,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2010年3月24日在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附带民事诉讼费,被告西湖小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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