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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投案自首的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1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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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逃逸

被告人赵某,哈尔滨人,25岁,2009年7月7日17时,其驾驶“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区京通快速路主路高碑店铁路桥东20米处,撞上一辆“华西”牌中型普通客车后逃逸。逃逸过程中在京通快速路上,先后撞上正常行驶的四辆机动车,后驶离京通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区朝阳路周家井路口时,又先后撞上两辆机动车,一辆自行车,造成骑自行车的邬先生当场死亡,两位机动车司机受伤的严重后果。此后赵某弃车逃逸。经物价部门鉴定,8辆机动车损坏总金额为115958元。2009年7月11日,赵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投案自首的怎么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数车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赵某自首归案,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所犯罪行从轻处罚。经查,赵某在撞上“华西”牌中型普通客车之后不但不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保护现场并等候民警处理,反而驾驶车辆逃跑、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连撞数辆正常行驶的汽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邬先生,造成其当场死亡、多辆汽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从撞上“华西”牌中型普通客车之后,赵某已置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其主观上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

2010年4月1日,朝阳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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