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而驾车向人群冲撞
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1酒后驾车外出,约7点左右,行驶路上,张某1所驾的农用车刮蹭到行人曲某后,其农用车玻璃被人用石头砸坏。张某1下车找寻砸坏其玻璃的人却没找到,随后张某1驾车冲向人群,将杨某撞倒后还来回碾压,并又撞倒了前来阻拦的陈某,并试图开车继续撞张某2,但未撞到。事后医院诊断杨某肠破裂,陈某也受伤住院。案发后,张某1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张某1公诉至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1辩称其行为只是交通肇事,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驾车向人群冲撞犯什么罪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1酒后为泄私愤而驾车向人群冲撞,对行为的后果持放任态度,造成2人重伤,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最后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12年,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3496元、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0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