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铳致人死亡
2010年1月12日11时许,江西省遂川山区的七旬老人张某,携带一支鸟铳到大坑乡大坑村“大窝子”山场打猎,不幸把在山上采蘑菇的李某误认为野猪射死。之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的家中查获了两支能射击的鸟铳和黑砂、黑硝等物。案发后,张某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非法持有枪支罪该怎么量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持鸟铳打猎时,因其疏忽大意,将被害人误认为是野猪而开枪射击,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3月16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