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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司机超车引事故,超车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4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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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司机超车引事故

2009年6月13日,被告人孙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重型半挂车,在京银路准备超越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另一位司机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之后又与张某所驾车辆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次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52万元。

超车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驾驶制动不合格车辆违反规定超越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即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规定,以及“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处罚。

北京延庆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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