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焚烧自家房屋
文某与其弟弟同住一套房屋。2006年,文某的弟弟离家外出打工,将其房屋交给其二姐和姐夫照看,其二姐和姐夫将其他们的财产也搬到弟弟家。2009年7月23日,文某的妹夫家请来泥瓦工屈某做水池,因其妹夫和妹妹在中饭时未请吃饭喝酒,便心生怨恨。晚上文某将自己家屋内垃圾点燃,引起火灾,将其自已的房屋和其弟弟的房屋以及妹夫存放在弟弟文然武家的财产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房屋及财产损失共价值人民币22730元。
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犯什么罪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提出自己没有放火的辩解意见,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009年12月2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