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盗窃变压器
被告人周某外出打工却不务正业,好吃懒做,为了不劳而获,周某与同乡村民徐某等人密谋盗窃变压器以低价出售后牟利。周某等人组成了一个14人的盗窃团伙,四处作案,先后流窜到湖北省利川市、咸丰县及重庆市黔江区等地区的村子、在建隧道工程施工地处,盗窃了那里的变压器数个,将里面的铜线取出后均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往外出售。后经鉴定,损坏的变压器价值为265883元人民币。由于有些盗窃的变压器正在使用中,直接给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工程建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公安人员经过数以计日的周密部署和艰难跋涉的抓捕行动,最后将这一盗窃团伙抓捕归案。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犯怎么判罚
湖北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何某1、曾某、张某、王某1、王某2、何某2、周某、徐某、肖某、向某等12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另有2名在逃嫌犯另案处理。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主犯周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余11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7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