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仇驾车入娱乐城
2009年2月,被告人胡某与罗某之间有矛盾,怀恨在心。2009年4月23日晚,胡某酒后驾车到某娱乐城,持刀向罗某砍去。双方动手打斗,娱乐城的工作人员被害人夏某等人上前制止。被告人胡某却驾车冲进了娱乐城的大厅,将被害人夏某、邱某两人撞伤,并将被害人刘某、陈某两人割伤。在娱乐城内,被告人胡某驾车撞罗某未果,但撞坏了娱乐城很多物品。2009年6月1日,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撞伤他人伤残级别怎么鉴定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邱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刘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陈某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娱乐城内受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3470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亲属向被害人刘某、夏某和邱某赔偿了部分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胡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2月21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