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酒后驾车肇事
2009年7月3日晚,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人张某(24岁)酒后驾无号牌的摩托车,在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联线,因在掉头过程中车俩滑倒,将行人王某撞致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事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交通肇事后赔偿受害人怎么量刑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