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责任人失职致楼房倒塌
被告人秦某在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梅都公司)任职,2008年秦某按照梅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另案处理)的指示,将梅都公司所开发的“莲花河畔景苑”地下车库的项目工程承包给了被告人张某1开办的没有相关资质的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下称众欣公司),张某1开始施工后,便指派众欣公司职员即被告人夏某、卫某负责工程的安全和管理等工作,并将部分土方工程分包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张某2负责。而被告人乔某则作为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光启公司)总工程师兼“莲花河畔景苑”总监理参与该工程的建设中。后来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赶工程进度,堆放在该楼盘7号楼处的土方因堆放过高,导致坍塌,致使旁边正在施工的7号楼房倒塌,在楼内作业的工人肖某当场被压死。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秦某、张某1、夏某、陆某、张某2、乔某提起公诉,检查机关认为,六被告人在项目作业中,均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楼房倾倒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946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构成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工程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6名被告人在“莲花河畔景苑”工程项目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最终导致“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整体倾倒、1人被压死亡和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的发生。据此,认为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
2010年2月11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6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1有期徒刑5年、夏某有期徒刑4年、陆某有期徒刑3年、张某2有期徒刑4年、乔某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