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委托点火开荒引火灾
2010年2月20日,被告人邓某受黄某的委托,为黄某承包的荒山进行开荒造林。虽然邓某并未取得野外用火审批手续,但仍于2010年2月25日,协同其他4人点燃荒山的杂草欲开荒,结果因天气干燥和大风,次日中午引发一场森林大火,致使荒山以外的6。63公顷林地被烧,损失70725.7元。
失火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森林防火意识淡薄,违反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6.63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邓某过失引发火灾后能及时让他人代为报警,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主动和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