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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交通事故谋取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1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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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交通事故谋取利益

现年40岁的被告人黄某为上海某区无业人员。因曾开“黑车”多年,黄某熟悉道路交通规则。黄某采取驾车与他人机动车相撞获取赔偿的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2009年9月9日,黄某驾驶一辆破旧的桑塔纳轿车上路,故意与被害人卫某驾驶轿车欲变道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卫某被交警认定负全部责任后,赔偿了黄某900元。2009年11月11日,黄某再次驾驶桑塔纳,故意在被害人孙某驾车转弯之际与之相撞,制造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孙某负全责后,黄某再次获得1210元赔偿。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间,黄某通过故意撞车,共获得1.4万余元赔偿。

黄某的多次交通事故引起交警部门注意,2010年1月18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黄某家人退缴了全部赃款。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怎么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驾车在城市道路上恶意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黄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能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故酌情从轻判决。

法院以黄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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