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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炸药威逼单位领导帮忙,非法携带弹药罪怎么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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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炸药威逼单位领导帮忙

被告人王某为了让单位领导帮其妻办理工作手续,于2009年9月17日上午,与另一被告人其好友张某一同,将购买的炸药和雷管运至单位领导的住处门口,以引爆炸药为由恐吓和威逼单位领导帮忙。其领导遂报案,王某和张某被抓获归案。

非法携带弹药罪怎么认定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非法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此可对其判处缓刑。

2010年8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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