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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横冲二环路,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2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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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横冲二环路

2009年4月26日夜,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新购“悍马”(未上牌)至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的永丰立交桥时,先后与两辆出租车和一辆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了共计91万元的民事赔偿,得到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判刑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已有驾驶资格近3年,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故可以酌情从轻判决。

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12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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