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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威胁讨要工钱,主动中止放火行为可减轻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7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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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威胁讨要工钱

因装修工程的转包方拖欠工钱,包工头欲采用放火的极端手段迫使对方给付工钱。日前,39岁的被告人张金宝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黄某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某大厦10层的房间,承包给崔某负责装修。崔某将装修工程转包给被告人张某,因崔某拖欠张某工程款,二人发生纠纷。2009年3月9日上午,再次争吵后张某将自己反锁在装修房内,随手倒洒了两桶易燃稀料和木屑,欲以打火机点燃放火。经公安和消防人员劝阻,张某主动放弃了犯罪。

主动中止放火行为可减轻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讨要欠款欲在十余层高的大厦内放火,其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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