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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成事故,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2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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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成事故

2009年12月19日被告人许某在参加朋友孩子的满月宴席后饮酒,。18时左右驾驶一辆面包车,超速将正在执勤的交警撞倒,之后又继续冲撞,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撞倒,由于许某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致交警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许某赔偿交警亲属17.1万元,赔偿王某损失1.11万元。

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处罚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街道及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潜在的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尤其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许某明知醉酒驾驶车辆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超速行驶,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完全处于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成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被告人及第一、第二辩护人辩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及本案事实,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真诚悔罪,委托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6月3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11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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