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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同学私藏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悔罪的怎么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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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同学私藏枪支

被告人冯某原为重庆万州某局的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平时工作良好。2009年,在同学赵某(另案处理)的请求下,冯某出于同学情面将赵某托付的具备杀伤力的枪支藏在家中。后赵某因涉黑被抓捕,供出了冯某。

2010年5月,万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冯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辩称,冯某犯罪动机单纯,完全是碍于情面,才将枪支转移至家中藏匿;且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工作表现良好,所以应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悔罪的怎么量刑

万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但不符合免刑的法律规定。

2010年6月1日,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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