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炸服装店后逃亡
被告人杨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里当乡人,2005年12月被告人的好友甘某称其被白山镇某服装店主辱骂,为帮好友甘某泄愤,被告人于2005年12月29日与其朋友阳某预谋炸该服装店。在阳某准备好爆炸装置,被告人准备好炸药后,2006年1月3日中午阳某由甘某带领来到该服装店“踩点”,次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与阳某来到该店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爆炸装置将该店大门炸毁,爆炸导致店内衣物被毁。后经鉴定,爆炸所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5685元。事发后被告人逃离了马山县。2009年10月20日,杨某投案自首,并交代自己曾于2004年5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以爆炸罪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杨某却当庭翻供。
缓刑期内又犯罪该怎么处罚
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虽有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拒不认罪,根据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故不能减轻处罚。另,杨阳海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2010年5月11日,马山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