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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煤气自杀未遂,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否适用缓刑

刑事案例           阅读:3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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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开煤气自杀未遂

2009年11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某因与男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遂产生了自杀的极端念头,并立即打开了住房内的煤气灶,释放的煤气浓度达到10%,且随时会引起爆燃。后来,刘某的男友从电话中察觉出她的异常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赶到后,随即解救了刘某。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打开煤气自杀,已危害到该楼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否适用缓刑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采用打开煤气的方法自杀,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刘某自愿认罪,故法院对刘某所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10年5月6日上午,朝阳区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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