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行人伤亡
2009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某有限公司司机被告人巴某与朋友吃完晚饭后,载着三位朋友打算去接自己的女朋友。由于被告人系酒后驾车,在行驶途中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急速驶向人行道,造成受害人方某、江某等五人伤亡。其中,方某当场死亡,赵某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巴某逃离现场。随后几日,经过家属和单位的耐心工作,被告人巴某自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连带责任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巴某提起公诉至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同时,受害人方某家属、江某等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方某家属、江某等各种费用责合人民币784115.45元;同时,被告人巴某所在单位辽宁省鞍山市某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