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组织各自女友实施卖淫
2011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1伙同安某、陈某、王某2在浙江省乐清市某乡镇利用租来的房屋组织各自的女朋友以及另外三名女孩实施卖淫活动。王某1制作名片发给三轮车夫让他们帮忙介绍客人带至出租屋,每介绍一个客人,车夫获得10元提成。女孩子有时候在出租房里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有时候被客人带到宾馆里包夜。四人共组织卖淫活动二百次以上,赚取的钱财按比例分成。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1、安某、陈某、王某2被抓获归案。
组织卖淫罪如何量刑
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1、安某、陈某、王某2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陈某、王某2、安某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2和安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