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动自由捂死新生儿
2012年6月某日,被告人晓美产下一女。后晓美为改变生活状态决定出去打工,却遭到公婆及丈夫以女儿太小为由的阻拦。晓美为行动自如,不受女儿拖累,于2012年8月4日在家中用尿布将女儿张某某捂死。后经鉴定,晓美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晓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晓美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亲生女儿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区别;其犯罪时处于抑郁发作,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低,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在犯罪后主动报案,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并在现场等候,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认罪悔罪,又无前科,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固镇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晓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