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小事持木棍铁棍殴打他人
2012年8月25日,因相邻围墙、化粪池产生纠纷的周某与韦某在乡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2012年9月9日,因韦某未在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限期内拆除围墙和化粪池,周某便伙同周某1、周某2一起拆除韦某家的围墙和化粪池,导致周某与林某、林某某、韦某互相殴打起来。互相殴打过程中,周某持木棍、铁棍分别殴打了林某、林某某、韦某,导致林某、韦某轻伤,林某某轻微伤,周某自己受轻微伤。2012年9月10日,周某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行政拘留14天。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覃塘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