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善合伙绑架未成年
2012年7月中旬,经营酒吧的黄某在网吧认识了杨某,不久后黄某因酒吧欠债下外债,来找杨某借钱,杨某拒绝了黄某的请求,提议二人一同盗窃,而黄某提出绑架小孩勒索钱财的想法得到了黄某的同意。7月31日晚,二人一起商量绑架事宜。2012年8月1日,黄某购买了作案工具,中午二人驱车寻找作案目标,直到晚上10时许,在路上发现两个男孩。黄某遂下车拉住其中一个男孩,谎称“老大”找他,将男孩骗上汽车。后黄某和杨某捆绑住男孩,逼问出了家里的电话,打电话勒索男孩家人准备5万元的赎金。男孩的母亲筹得赎金后,在黄某二人的指示下将4。91万元扔到桥下。黄某二人拿到赎金后释放了被绑架的男孩,将赎金平分。案发后,二人退还了全部赃款。
绑架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非法获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二被告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收到赎金后立即释放被害人,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退赃3万元,杨某退赃2万元,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杨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六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