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强奸房东女友未遂
被告人银某2005年曾因抢劫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8年出狱。2012年,被告人银某承租屋主为王某的房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打工。2012年5月2日16时许,房东王某的女友蒋某来向银某收租,银某贪图蒋某美色,借机趁持尖刀逼迫蒋某就范,蒋某挣扎着拨打王某的手机求救,后王某赶到事发地与银某搏斗,并将银某制服。蒋某在挣扎中多处受伤,王某也在与银某的搏斗中被刺伤。经鉴定,王某和蒋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强奸罪,且其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银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最后,灵川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银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