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暴力致女儿轻伤
2008年5月,被告人朱某与本地男子马某结婚,育有一女,但2011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女儿由马某抚养。2011年8月中旬,被告人朱某经介绍与河南省许昌县某村小伙儿李某相识,二人情投意合于同年9月6日登记结婚。被告人朱某在广告公司担任打字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又与前夫马某通过QQ取得联系,二人经常网络聊天,马某表示和朱某离婚后悔不已,频频道歉,希望能与朱某复婚,在马某的甜言蜜语下,朱某产生了与马某复婚的心思。两人“旧情复燃”后,朱某决定要与李某离婚,并和马某复婚,遭到了其父母的反对,经过其父母的反复劝说,并以死相威胁,朱某答应与李某好好过日子。2012年6月9日,朱某产下一名女孩儿李某1,朱某告知马某后,马某称李某1的出生会影响朱某与其复婚,朱某觉得确实如此,便不愿意喂养李某1,屡次与李某吵架,想要离婚。同年7月6日15时许,李某1醒后哭闹不止,正与马某聊天的被告人朱某愤怒不已,便将5粒诺氟沙星胶囊里的药粉投进女儿的奶粉中,用奶瓶稀释了40多毫升喂李某1喝下,李某1仍然哭闹,朱某便将李某1的头部狠狠朝向家里的小方木凳子撞击,造成李某1轻伤。事后经医院检查,李某1中央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李某及家人怀疑是朱某所为,便报了案。离家出走的朱某逃到了马某姐姐处,经过多次要求与马某见面遭到拒绝后,被告人朱某分析认为马某的确是在报复她,是在欺骗她,于是2012年7月17日向河南省许昌县警方投案自首。
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人的监护人李某的谅解。
2013年1月9日,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