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殴打他人并阻止救治
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2次获刑入狱的张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后就职于广东省韶关市某物业公司任保安员。2012年7月27日凌晨,在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某桌球室门前喝酒聊天的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涂某山发生争执,张某某与杨某某一起殴打涂某山,即便涂某山已被打倒在地,张某某仍持防盗锁继续猛打涂某山的腹部、左、右肩部,甚至在杨某某请韶关市某医院医生出面救治涂某山的过程中仍阻止医护人员的施救工作,最后竟然驾驶摩托车碾压躺在地上的涂某山,致涂某山死亡。2012年7月27日,公安机关将逃跑的张某某抓获归案。
数罪并罚如何适用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情节恶劣。其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应数罪并罚。其还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其虽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了1、5万元经济损失,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无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3年1月29日,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49372元。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