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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非法运输危险物质,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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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2008年3月,梁某某将通过蒋某1从安庆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的毒性很强的氰化钠和氰化钾存储在屯溪阳湖五里亭附近租的“松林山庄”仓库,由蒋某2管理仓库及日常事物,杨某等临时工帮忙装卸货物,重新包装购买的氰化钠和氰化,李某某作为业务员负责销售、送货及收款业务。2008年3月到2010年4月,该团伙共计非法买卖氰化钠和氰化钾共1009吨。

梁某某、蒋剑、李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罪被公诉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这也是黄山市首例危险物品犯罪案件。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怎么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蒋剑、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剧毒危险物品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

2010年9月26日,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氰化物)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蒋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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