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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无照驾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2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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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无照驾车致人死亡

杨某于2010年2月7日借丁某的车驾驶,因杨某无驾驶执照,丁某本让廖某开车,杨某却拿走钥匙自己驾驶。后杨某将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致使王某因伤情过重死亡,车辆亦受损伤。事发后杨某报警,丁某指使廖某顶替杨某投案被识破。

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诉至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王某的家属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擅自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打电话报警,但在交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杨某又远离现场,避开交警,并听从丁某的安排,让廖某冒充肇事者,以逃避法律追究,属肇事逃逸。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共计17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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