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放火烧毁妻舅的商店
被告人肖某因妻子外出打工离家不归,而迁怒于妻子的家人。2010年5月12日-14日,肖某纠结了被告人文某、被告人邹某、被告人杨某,四人欲报复妻子的舅舅蓝某。四人于2010年5月15日凌晨,来到蓝某经营的店门口,用头天晚上买的汽油点着火,放火来报复蓝某。此次火灾共造成蓝某店内损失18380元。案发后,四人先后归案。
因放火行为,公诉机关将肖某、杨某、邹某、文某四人公诉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放火烧店犯什么罪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为泄私愤,纠集被告人文某、杨某、邹某等人趁着夜深人静之机,无视被害人蓝地生的诊所左右连着住户这一客观情况,采用放火的方式烧毁他人财物,不顾其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这一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作用,被告人文某出谋划策,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两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肖某、杨某归案后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可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邹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案发后其亲属又代其主动支付赔偿款,有具体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2010年9月7日下午,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文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肖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邹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