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带枪支去娱乐场所
200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郭某某携带自制猎枪和子弹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某娱乐城消费,并将枪支放于包厢门口的酒桌下。次日凌晨,接到报案的民警在娱乐城检查时缴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一支自制仿12号猎枪,并在郭某某身上缴获“嘉陵”牌12号猎枪弹4发。
携带枪支未发生事故犯罪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共娱乐场所非法持有枪支和4发子弹,对公共场所的安全存在较严重的潜在危险,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6日,钦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