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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大巴上放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犯什么罪

刑事案例           阅读:37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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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大巴上放火

35岁的湖南籍男子被告人谌海涛因做生意亏本,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2010年7月21日,谌海涛搭乘从湖南黄花机场返回长沙民航酒店的大巴车,并在车上用汽油点燃随身携带的电脑包后,扔在车上,欲和车上乘客一起同归于尽。电脑包烧着后,立刻引起大火。司机停车后,车上大部分乘客从车上逃离,但仍有两名乘客被大火烧死。被告人谌海涛也受伤住院,后被在医院抓获归案。

这就是引起全国轰动的“7.21”长沙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犯什么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海涛因其个人生意受挫归因于社会不公,产生仇视和报复社会念头,携带汽油与打火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其放火行为导致2人被烧死、十几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被烧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严重,故对其予以严惩。

2010年8月13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谌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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