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肇事后逃逸
2010年6月7日早上,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上学的小学生相撞,致使小学生当场死亡。路过的村民将准备肇事逃逸的张某拦下,有村民报警。交警认定,张某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公诉到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事故发生后为自己要求他人报警,另外还有自首情节,也没有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途中被拦下算自首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及证人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报警电话是报警人自己主动报警而非他人要求的;另有证人证明当时张某肇事后准备逃逸,被村民拦下来,故被告人辩解自己没有逃逸情节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因而不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井迎有期徒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