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撞人后逃逸
200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毛某驾驶雪佛兰轿车搭载廖某等7人行至323国道142Km+3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凌本常州福莱特牌LB125ZK型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搭乘人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毛某逃逸。当天下午,毛某指使廖某顶替其去交警部门自首。后由于毛某未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廖某便将顶替之事全盘托出。2009年12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将毛某抓获。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认定,毛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事后,毛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0万元。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明知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廖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毛某及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30日,章贡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3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拘役2个月。
